(2010)湖德商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泗洲电缆有限公司与德清县欣电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泗洲电缆有限公司,德清县欣电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商初字第62号原告浙江泗洲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陶庄镇工业功能区程河港永鑫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桢,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福根,嘉善县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德清县欣电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中兴南路9号。法定代表人王林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泗洲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清县欣电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泗洲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832元,由原告浙江泗洲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林 晓 阳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潘丽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