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衢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开化×与开化××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开化××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衢保字第1号申请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区××镇××路××楼。法定代表人:章某某。委托代理人:宋某某。被申请人:开化××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岙××头。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申请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开化××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开化××大酒店有限公司价值1001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以其座落于杭州市江干区凤起时代大厦902室、903室(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杭房权证江移字第××号、第0646713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分别为:杭江国用(2006)第003011号、第003012号,房产面积分别为202.13平方米、200.57平方米)的房地产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开化××大酒店有限公司价值1001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谢炳连审判员 程江北审判员 郑日知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