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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慈溪市支行与杨新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慈溪市支行,杨新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1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慈溪市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号。负责人:华冰白,行长。委托代理人:沈国辉,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新华,男,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慈溪市支行诉被告杨新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慈溪市支行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俞朝辉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代书 记员  熊科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