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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民初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某与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象民初字第1546号原告:胡某。被告:尹某甲。原告胡某与被告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被告尹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当庭宣告判决,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诉称,原、被告于××××年结婚,生育一子。婚初感情尚好,2004年开始,因被告赌博及有第三者插足等,经原告多次劝告无效,双方于2008年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被告抚养,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被告尹某甲辩称,原告所诉均不事实,被告不存在赌博及第三者插足的问题。双方在2009年正月还是在一起过的,之后因为原告在宁某其娘家生活及打工,而被告则在台州打工,双方因工作原因没有在一起生活,被告偶尔电话与原告联系的。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且为了儿子健康成长,坚决不同意离婚。案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某与被告尹某甲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某某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于1××××年××月××日生育儿子尹某乙,现就读象山二中高一。近年因原、被告各自外出打工,双方离多聚少。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则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许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尚好,近年虽因双方各自外出打工等原因,离多聚少,造成夫妻感情渐趋淡薄,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诉称被告有赌博及第三者插足等不当行为,但其未提供相应证据,对其因此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之主张,本院难以采信。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诚望夫妻和好,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诉,难以支持。原、被告应相互谅解,多加沟通,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及子女亲情,则夫妻和好有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本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一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肖瑜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