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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开商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夏斌与鲍荣、王前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斌,鲍荣,王前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商初字第882号原告:夏斌,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县人武部仓库宿舍。委托代理人:周祝军,华埠镇果木场,系原告舅舅。被告:鲍荣,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南湖小区24号。被告:王前卫,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华埠镇兴华街126号。原告夏斌诉被告鲍荣、王前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与被告达成和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斌负担。审判员  李薇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