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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7640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景力与俞红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力,俞红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640号原告王景力,男,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海南省琼海市阳江镇村委会阳东村57号。委托代理人金小斌,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红成,经商,市北苑街道上连树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景力诉被告俞红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景力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景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云飞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郑欢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