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7640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景力与俞红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力,俞红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640号原告王景力,男,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海南省琼海市阳江镇村委会阳东村57号。委托代理人金小斌,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红成,经商,市北苑街道上连树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景力诉被告俞红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景力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景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云飞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郑欢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