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金义商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蒋宏亮与金光标、季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宏亮,金光标,季苏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235号原告:蒋宏亮,廿三里街道麻车塘村5组。被告:金光标,江东街道下朱村12组。被告:季苏萍,江东街道下朱村1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宏亮与被告金光标、季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宏亮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宏亮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宏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蒋宏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飞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