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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高文萍与阎凤英析产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萍,阎剑,凌思君,阎凤英,阎成云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初字第386号原告高文萍原告阎剑被告凌思君被告阎凤英被告阎成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文萍、阎剑诉被告凌思君、阎凤英、阎成云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文萍、阎剑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文萍、阎剑撤回起诉。诉讼费78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马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