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施某某与朱甲、朱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朱甲,朱乙,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20号原告施某某。委托代理人冯某某。被告朱甲。被告朱乙。被告丁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施某某诉被告朱甲、朱乙、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朱甲的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g1-12093号商位,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施某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朱甲的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g1-12093号商位。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锦忠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吴新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