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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汉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朱立俊与金绍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立俊,金绍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238号申请人朱立俊,男,1965年7月15日生。被执行人金绍兴,男,1968年7月20日生。朱立俊与金绍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09)汉民一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朱立俊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金绍兴发出执行通知,责成被执行人金绍兴向申请人朱立俊支付人民币30383.50元,承担执行费360元,借款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另行计算,但被执行人金绍兴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金绍兴应当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对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应当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金绍兴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30743.50元(借款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另行计算)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金绍兴的等额财产。(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晓华审判员  刘俭群审判员  王瑞生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赵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