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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梁金强与被告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金兆新地板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金强,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金兆新地板经销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初字第302号原告梁金强,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翁明清,陕西省平利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金兆新地板经销部。住所地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家豪建材大厦。原告梁金强与被告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金兆新地板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金强诉称被告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金兆新地板经销部无故不履行合同义务,现要求解除与被告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金兆新地板经销部的地板进货合同、要求被告返还其预付款10100元及赔偿违约损失8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据以主张权利的主要证据《好运地板加盟合同书》系由原告与浙江好木业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所签订,与被告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金兆新地板经销部无利害关系,原告将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金兆新地板经销部作为被告显然不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金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卜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