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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荣崖民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等与王某5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荣崖民初字第636号原告王某1,女,汉族,1952年12月29日出生,住荣成市,居民。原告王某2,女,汉族,1954年9月6日出生,住荣成市,居民。原告王某3,女,汉族,1958年3月18日出生,住荣成市,居民。原告王某4,女,汉族,1964年6月10日出生,住荣成市,居民。被告王某5,男,汉族,51岁,住荣成市,居民。本院受理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诉被告王某5继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 强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滕真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