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三商初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台州××橡胶有限公司、台州××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喻某买卖合同纠纷偿与喻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橡胶有限公司,喻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三商初字第1347号原告:台州××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叶。法定代表人:叶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喻某。原告台州××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喻某买卖合同纠纷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告与被告多次发生业务上往来,截止2007年12月14日,被告欠原告轮胎款237321.6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款单。后原告仅支付了2万元,余款至今未付。现要求被告支付轮胎款217321.6元。本院认为:本院于2009年12月24日责令原告在七日内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后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台州××橡胶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方心挺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蒋玛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