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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德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水梅与潘向明、德清县俞氏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水梅,潘向明,德清县俞氏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商初字第4号原告杨水梅,康镇祥和小区17幢502室。被告潘向明,康镇郭肇村赤安里7号。被告德清县俞氏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舞阳街405号、407号、409号。法定代表人俞芹仙,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水梅与被告潘向明、被告德清县俞氏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水梅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钱慧芳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沈永良民事案件审结报告案号:(2010)德商初字第4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立案日期:2009.12.23结案日期:2010.1.4适用程序:简易原告:杨水梅被告:潘向明、德清县俞氏担保有限公司简要案情:因原告杨水梅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处理意见: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备注:承办人:书记员沈永良审批意见:同意归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