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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911号原告:陈××。被告:赵××。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屠小霞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高文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