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911号原告:陈××。被告:赵××。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屠小霞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高文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