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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南民初字第40054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高泽媛与青岛北舰队后勤保障基地91663部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南民初字第40054号原告高泽媛。被告青岛北舰队后勤保障基地91663部队。原告高泽媛诉被告青岛北舰队后勤保障基地91663部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查,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存在,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泽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仲涛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