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甲、王甲与被告王乙、夏××、浙江省××县××垓地与王乙、夏××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甲;王乙;夏××;浙江省××县××垓地区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997号原告:王甲。委托代理人:许××。委托代理人:王丙。被告:王乙。被告:夏××。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浙江省××县××垓地区卫生院,住所地浙江省××县××垓镇居民区。法定代表人:卢×。委托代理人:王丁。委托代理人:杨×。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夏××、浙江省××县××垓地区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4日以与被告浙江省××县××垓地区卫生院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浙江省××县××垓地区卫生院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甲负担(已预交)。审判长 余文尧审判员 马琴芳审判员 王孝林二0一0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别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