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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甲、王甲与被告王乙、夏××、浙江省××县××垓地与王乙、夏××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甲;王乙;夏××;浙江省××县××垓地区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997号原告:王甲。委托代理人:许××。委托代理人:王丙。被告:王乙。被告:夏××。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浙江省××县××垓地区卫生院,住所地浙江省××县××垓镇居民区。法定代表人:卢×。委托代理人:王丁。委托代理人:杨×。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夏××、浙江省××县××垓地区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4日以与被告浙江省××县××垓地区卫生院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浙江省××县××垓地区卫生院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甲负担(已预交)。审判长  余文尧审判员  马琴芳审判员  王孝林二0一0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别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