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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滑法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班某与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班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滑法执字第35号申请人班某某,男,1972年9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7年4月19日生,汉族。班某某等五人申请执行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3日作出的(2009)滑民初字第13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履行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0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王某某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2009)滑民初字第132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等工资共计531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索中伟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肖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