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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戚仁国与楼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仁国,楼永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81号原告:戚仁国,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大唐镇后大村525号。委托代理人:王培高。被告:楼永明,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浬浦镇陶姚村楼童自然村13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戚仁国与被告楼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戚仁国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戚仁国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协议内容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仁国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戚仁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丽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楼晨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