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舟定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庄国峰与浙江富捷特种型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国峰,浙江富捷特种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定商初字第27号原告庄国峰,山县秀山庄柳家2号。被告浙江富捷特种型材有限公司。蝉马峙。法定代理人林贤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国峰与被告浙江富捷特种型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庄国峰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第一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傅映平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夏良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