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湖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德清××力电梯配件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德清××力电梯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1号原告湖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高桥集镇。法定代表人戴某某。被告德清××力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路。法定代表人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清××力电梯配件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德清××力电梯配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新良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顾美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