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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2762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姚市××××有限公司与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有限公司;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762号原告:余姚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工业新区××产业××区××号。法定代表人:徐××。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95元,减半收取497.50元,由原告余姚市××××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齐志强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马海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