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商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为与被告金万与浙江××司、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为与被告金万,浙江××司,陈××,胡××,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89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乐清市××镇××号。法定代表人:夏×。委托代理人:郑××。被告:浙江××司,业区。(以下简称金万利公××)法定代表人:胡××。被告:陈××。被告:胡××。被告: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为与被告金万利公××、陈××、胡××、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万利公××、陈××、胡××、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起诉称:被告金万利公××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申请借款。经协商双方签订了二份贷款合同,金额共计330万元。1、于2008年12月16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1)借款金额为150万元;(2)借款期限自2008年12月16日至2009年12月16日止,利息按年利率6.138%计算。结息方式为按月结算,逾期还款利率按正常利率上浮50%。2、于2008年12月18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1)借款金额为180万元;(2)借款期限自2008年12月18日至2009年12月18日止,利息按年利率6.138%计算。结息方式为按月结算,逾期还款利率按正常利率上浮50%。以上二笔贷款均由金万利公××以自己所有的坐落于乐清市北××镇××路××厂房(房屋所××权证号040f12316、国有土地使用证号(2000)字第888-1036号)提供抵押。被告陈××、胡××、陈×三人为上述二笔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并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金万利公××发放了二笔贷款,履行了合同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故此起诉,要求法院:1、判令被告金万利公××偿还欠款本金330万元及期内利息、逾期利息(贷款期间利息按月利率6.138%计算;逾期贷款利息按正常贷款利率上浮50%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如被告金万利公××未还款的,则依法处置被告金万利公××提供抵押的厂房,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3、被告陈××、胡××、陈×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2、被告金万利公××营业执照、被告陈××、胡××、陈×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四被告的的主体身份。3、借款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金万利公××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4、贷款转存凭证,证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5、保证合同六份,证明被告陈××、胡××、陈×为上述二笔借款提供担保。6、最高额抵押合同二份,证明金万利公××以自己的厂房为贷款提供最高额为390万元的抵押担保。7、贷款抵押登记证明书、他项权证,证明原告与金万利公××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已办理了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被告金万利公××、陈××、胡××、陈×未作答辩,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任何证据。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在庭审出示质证,被告金万利公××、陈××、胡××、陈×缺席,视为对原告所陈述的事实与提供的证据放弃抗辩与质证的权某。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核,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予以认定。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金万利公××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申请借款并签订了二份借款合同:1、2008年12月15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12月16日至2009年12月15日止;利息按年利率6.138%计算,结息方式为按月结算,逾期还款利率按正常利率上浮50%。2、2008年12月17日又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8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12月18日至2009年12月17日止;利息按年利率6.138%计算;结息方式为按月结算,逾期还款利率按正常利率上浮50%。以上二份借款合同的第九条第三款第(二项)及第四款第(二)项约定:被告金万利公××未履行对原告的其他到期债务的,原告可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偿还全部到期贷款及相应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金万利公××发放了二笔贷款共计330万元,履行了合同义务。之后,被告归还了2008年12月15日150万元贷款中的利息17154.17元;归还了2008年12月17日180万元贷款中的利息19971.21元。余欠借款本金330万及利息被告未归还。被告陈××、胡××、陈×自愿为上述二笔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并分别与原告签订了六份《保证合同》。以上六份《保证合同》第六条第二款均约定:无论乙方即原告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某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某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2008年12月15日,被告金万利公××与原告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金万利公××以自己所有的坐落于乐清市北××镇××路××房××(房屋所××权证号040f12316)提供最高额抵押;金万利公××对自己在2007年12月12日至2010年12月11日期间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等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最高额抵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39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与金万利公××办理了抵押登记的相关手续。2008年12月17日,被告金万利公××又与原告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同样以上述厂房为自己在2008年12月16日至2011年12月15日期间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等债务提供最高额为490万元的抵押担保。但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另查明,2008年3月19日被告金万利公××向原告借款100万元;2008年5月5日被告金万利公××向原告借款120万元;2008年6月6日被告金某某向原告借款205万元。以上三笔借款均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三笔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原告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金万利公××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鉴于被告金万利公××除了欠原告本案诉争的这一笔借款外,另外还有三笔贷款。该三笔贷款到期后,被告金万利公××均未按期还款。故此原告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金万利公××与原告签订了二份最高额抵押合同,其中2008年12月15日被告金万利公××自愿以自己所有的厂房提供最高额为390万元的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其应在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2008年12月17日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双方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该合同未生效,对原告和被告金万利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陈××、胡××、陈×自愿为该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其应依法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金万利公××、陈××、胡××、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司应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借款本金330万元及利息(1、其中150万元从2008年12月16日至2009年12月15日止按年利率6.138%计算;从2009年12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9.207%计算。以上利息应扣除已归还的利息17154.17元。2、其中180万元从2008年12月18日至2009年12月17日止按年利率6.138%计算;从2009年12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9.207%计算。以上利息应扣除已归还的利息19971.21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如被告浙江××司未按期还款,则对被告浙江××司提供抵押的房产(坐落于乐清市北白象镇开创路133号,房屋所有权证号040f12316)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390万元范围内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陈××、胡××、陈×对上述第一款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陈××、胡××、陈×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200元,由四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颜爱燕人民陪审员 吴玲娟人民陪审员 蔡荷薇二o一o年一月四日书记员范亚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