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临商初字第2909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2909号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尹村。法定代表人:夏×。委托代理人:何××。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城西街道××村。法定代表人:林××。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987元,减半收取17993.50元,由原告浙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国华审 判 员 卢爱彬审 判 员 王和平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金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