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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临商初字第2909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2909号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尹村。法定代表人:夏×。委托代理人:何××。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城西街道××村。法定代表人:林××。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987元,减半收取17993.50元,由原告浙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国华审 判 员  卢爱彬审 判 员  王和平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金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