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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商初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袁月明、王艳霞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经济开发区支行,袁月明,王艳霞,衢州市元通汽车有限公司,王会明,胡袁月明、王艳霞、衢州市元通汽车有限公司、王会明借款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104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衢州市区三衢路505号。诉讼代表人:蒋引,行长。委托代理人:许广平,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锦华,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月明,塘乡兰塘村。被告:王艳霞。被告:衢州市元通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区三衢路387号。法定代表人:王会明,执行董事。被告:王会明,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湖桥3-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经济开发区支行诉被告胡袁月明、王艳霞、衢州市元通汽车有限公司、王会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以被告袁月明等以归还借款本息为由于200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经济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经济开发区支行负担��审判长  李海声审判员  余洪喜审判员  邓 建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林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