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三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韩华宁与西安固本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华宁,西安固本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三初字第39号原告:韩华宁,西安三桥车辆厂退休工人。被告:西安固本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南路西段136号含光门大酒店3楼。法定代表人:田俊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华宁与被告西安固本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华宁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华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华宁撤回起诉。诉讼费800元,由原告韩华宁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吴养奇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申丽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