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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建冈民初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陈加龙与陈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加龙,陈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冈民初字第0007号原告:陈加龙。委托代理人:潘荣华。被告:陈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加龙与被告陈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9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加龙与被告陈洋已自行和解,现原告陈加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加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陈加龙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馨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