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建冈民初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陈加龙与陈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加龙,陈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冈民初字第0007号原告:陈加龙。委托代理人:潘荣华。被告:陈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加龙与被告陈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9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加龙与被告陈洋已自行和解,现原告陈加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加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陈加龙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馨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