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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刑一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及萧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萧某某,李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刑一终字第6号(2010)深中法刑一终字第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萧某某,男。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本案,于2009年1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2009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及萧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9年9月20日作出(2009)深龙法刑初字第290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萧某某不服,以原审被告人李某某抢劫其财物并对其进行伤害,要求萧某某对其予以赔偿损失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萧某某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原判依法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挥审 判 员 赖  小  娜代理审判员 武  文  芳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月娥(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