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民执字第4248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执字第4248号阮道荣诉慈溪市康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的(2009)甬慈商初字第42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阮道荣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立案之前,本院对被执行人慈溪市康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物资已在另案处分中,故本案应当终结执行,待上述设备、物资处分变现时再行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甬慈民执字第42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阮道荣发现被执行人慈溪市康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或待慈溪市康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设备、物资处分变现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 辉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杜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