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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甲与朱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甲;朱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52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朱某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陈甲诉被告朱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甲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朱某某、胡某某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朱某某、胡某某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荷塘雅居3幢3单元802室(权证号码为: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a00155038号、义乌房稠城共字第a00158662号)的房屋。二、查封被告胡某某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白云街道海德国际社区枫叶公寓a1幢1507室(预售合同号为:hd05a1163号)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骆铠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