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2664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董××与张×管辖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张×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2664号原告: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被告:张×。本院受理原告董××与被告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后,被告张×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一直居住在龙湾区永中街道镇南村,并在该村有固定住所,即龙湾区永中街道滨河花园4幢601室;被告所拥有的鹿城区鹿城路市公交公司系集体户口,且从未在鹿城区居住;原告曾以同一事实向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并经判决;由此以上理由,本案应由龙湾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张×的户籍所在地虽为温州市鹿城区鹿城路市公交公司,但根据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永中派出所及温州公交一汽公司证明,被告张×一直未在鹿城区居住,经常居住地仍在龙湾区永中街道滨河花园4幢601室。因此,本案应由龙湾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张×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龙湾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春瑜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邱天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