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凤民一初字第008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20-04-20
案件名称
郑某、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郑某;黄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凤民一初字第0081号 原告郑某,女,1985年2月20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凤台县。 委托代理人缪保安,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男,1984年3月19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凤台县。 本院于2009年12月7日受理原告郑某与被告黄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某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356元,由原告郑某承担。 审判员 许 波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忠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