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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浙江证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娇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证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娇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21号原告:浙江证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毅。委托代理人:唐秋菊。被告:陈娇娥。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证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娇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证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证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证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223元,由浙江证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姜学英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廖黎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