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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二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孟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碑民二初字第139号原告:孟某,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员工。被告:刘某,西安铁路局西安西站职工。原告孟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利群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某诉称:其与被告性格差异较大,婚后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近年来,夫妻矛盾不断加剧,致使夫妻之间感情丧失殆尽。自2005年11月起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刘镓瑄由其抚养。被告辩称:其与原告系自由恋爱,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双方虽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其脾气不好,有时处理问题简单粗暴,伤害了夫妻的感情。愿意改正自身不足,为了孩子和家庭的幸福,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1月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2001年6月20日生一子刘镓瑄,现九岁。双方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因两人性格差异较大,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失和。近年来,双方缺乏沟通,夫妻矛盾不断加剧,被告处理家庭矛盾时方法简单粗暴,对夫妻感情造成一定影响,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被告当庭表示愿意积极和好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作证。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关系失和。近年来,双方缺乏沟通了解,被告处理家庭矛盾不够冷静,方法简单粗暴,导致夫妻感情受到伤害,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被告当庭表示愿意改正不足,积极和好夫妻关系,原告应念及夫妻之情再给其一个改正的机会。双方均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生活,加强沟通理解、互谅互让,共同抚养教育好孩子,建立一个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孟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之诉不予准许。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利群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周 颖打印:刘淑凤校对:周颖送达:2010年月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