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瑞商初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薛××、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薛××,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921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林××。被告薛××。被告许××。委托代理人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薛××、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以本案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370元,减半收取10185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朱李江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叶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