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薛××、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薛××,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921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林××。被告薛××。被告许××。委托代理人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薛××、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以本案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370元,减半收取10185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朱李江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叶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