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1797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黄崇良与何兰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崇良,何兰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1797号原告黄崇良,区虞师里小区2幢203室。委托代理人戴显雷,浙江天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兰花,区水心街道水心樟14幢201室。原告黄崇良与被告何兰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崇良诉称:2007年10月5日,被告何兰花(又名何兰英)向原告借款共计86000元,并立据为证。双方还口头约定借款月利息为1%。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归还借款,故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86000元,按月利息1%支付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本院认为: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而原告提供的证据列明借款人为何兰英,原告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何兰英又名何兰花,也无法证明何兰花与本案的利害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崇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雄伟审判员 马如君审判员 杜玉明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叶 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