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彬执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田号文与胡日亮饮食服务合同纠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号文,胡日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彬执字第00078号申请执行人田号文,男。被执行人胡日亮,男。申请执行人田号文与被执行人胡日亮饮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彬民初字第00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处胡日亮支付田号文酒席款1790元,承担诉讼费25元,判决生效后胡日亮未自觉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田号文于2009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胡日亮采取司法拘留15日强制措施后,交清了全部案款,本案执行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09)彬民初字第005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宝善审判员 杨彬志审判员 徐春宁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池西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