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民终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骆某乙、骆某丙等与骆某甲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骆某甲,骆某乙,骆某丙,骆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骆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骆某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骆某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骆某丁。上诉人骆某甲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9)绍越民初字第4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骆某甲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骆某甲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骆某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432元,依法减半收取1716元,由上诉人骆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卫东审判员 楼晓东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吴银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