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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民终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骆某乙、骆某丙等与骆某甲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骆某甲,骆某乙,骆某丙,骆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骆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骆某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骆某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骆某丁。上诉人骆某甲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9)绍越民初字第4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骆某甲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骆某甲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骆某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432元,依法减半收取1716元,由上诉人骆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卫东审判员  楼晓东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吴银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