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任杏仙、任梅林、沈江灿与任杏仙、任梅林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杏仙,任梅林,沈江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杏仙,女,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东关街道马山村湖村**房。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梅林,男,196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东关街道马山村湖村**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江灿,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曹娥街道蒿东村严村。上诉人任杏仙、任梅林因与被上诉人沈江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9)绍虞商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傅 芝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蒋剑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