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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477号原告:叶××。委托代理人:陈××。委托代理人:史××。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城区东街××金丰××楼。负责人:虞××。委托代理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8元依法减半收取1224元,由原告叶××负担;评估鉴定费用4000元,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自愿负担。审 判 长  舒肖玲人民陪审员  张玉成人民陪审员  王明明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金叶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