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477号原告:叶××。委托代理人:陈××。委托代理人:史××。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城区东街××金丰××楼。负责人:虞××。委托代理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8元依法减半收取1224元,由原告叶××负担;评估鉴定费用4000元,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自愿负担。审 判 长 舒肖玲人民陪审员 张玉成人民陪审员 王明明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金叶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