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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知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张桂青与王月华、绍兴县京亚纺织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青,王月华,绍兴县京亚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知初字第23号原告:张桂青。委托代理人:申铁旗、竺旦颖,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月华。被告:绍兴县京亚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3916482)。住所地:绍兴县中国轻纺城天汇广场C区*楼****号。法定代表人:宋徐方,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青诉被告王月华、绍兴县京亚纺织品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青撤回对被告王月华、绍兴县京亚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9元,减半收取544.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50元,合计1,09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沈 烨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易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