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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4530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邹松林与王杏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松林,王杏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530号原告:邹松林,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王杏杰,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松林诉被告王杏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松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计26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许 琴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张迪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