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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三民初字第00499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郇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郇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三民初字第00499号原告肖某某,女。被告郇某甲,男(缺席)。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郇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郇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对待婚姻不忠诚,在外有第三者,对家庭及子女不负责任,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矛盾,深感夫妻关系名存实亡,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孩子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300元。被告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1登记结婚,1997年5月生一男孩,取名郇某乙。婚后双方关系一般,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2009年2月矛盾加剧,进而发生争执,原告即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和好。事后,双方矛盾并未缓和,2009年4月,原告即携子外出,至今未回原告家。审理中,本院于2009年9月16日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并告之答辩、举证期限和开庭时间。公告期满后,被告仍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彼此缺乏必要的交流与沟通,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经法院调解和好,但双方并不能彼此珍惜这份感情,导致矛盾加剧,最终引起两次离婚诉讼,双方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原告诉请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关于孩子抚养一节,应结合当地生活水平确定。因被告下落不明,未到庭应诉,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的分割,可另案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郇某甲离婚。二、婚生子郇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200元。给付日期自2010年1月起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给付方式为每半年给付一次,每年5月30日以前给付上半年的,每年12月30日以前给付下半年的。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00元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新军审 判 员  秦建军代理审判员  孙房房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崔建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