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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鄂汉阳执字第547-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路遥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省耐火材料厂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路遥物流有限公司,湖北省耐火材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鄂汉阳执字第547-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路遥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省耐火材料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路遥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省耐火材料厂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2009)阳民三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阳民三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斌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孙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