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建颜民初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祁春梅与被告何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颜民初字第0004号原告:祁春梅。委托代理人:孔令浪,建湖县芦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春梅与被告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春梅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春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祁春梅负担。审判员 单吉伟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唐修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