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建颜民初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祁春梅与被告何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颜民初字第0004号原告:祁春梅。委托代理人:孔令浪,建湖县芦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春梅与被告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春梅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春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祁春梅负担。审判员  单吉伟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唐修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