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行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张云与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张云;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杭州之江发展总公司;朱爱娣
案由
行政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杭西行初字第94号原告张云。委托代理人张明。被告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储根荣。委托代理人唐锋、白飞燕。第三人杭州之江发展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严长标。委托代理人唐锋。第三人朱爱娣。原告张云与被告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杭州之江发展总公司、第三人朱爱娣拆迁行政裁决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云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云负担。审 判 长 王呈虹人民陪审员 陈福杭人民陪审员 **飞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吴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