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辖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绍兴县灵芝贸易有限公司与桐庐森蓝服饰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桐庐森蓝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县灵芝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桐庐森蓝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光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县灵芝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云华。上诉人桐庐森蓝服饰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商初字第19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而不是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被上诉人提供的2009年1月16日“对帐清单”是偷盖了上诉人公章后伪造的。请求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009年1月16日“对帐清单”载明双方当事人间系加工承揽关系。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加工行为地在绍兴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称该“对帐清单”系伪造,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据此,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李世和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蒋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