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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泰民执字第346-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赖秋菊与陈强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秋菊,陈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温泰民执字第346-1号申请执行人赖秋菊。委托代理人:欧自琢,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强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温泰商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9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赖秋菊与被执行人陈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强华应归还申请执行人赖秋菊借款本金48000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本金40000元从2008年8月5日至2008年9月26日、本金20000元从2008年9月27日至2008年12月30日、本金50000元从2008年12月31日至2009年2月9日、本金48000元从2009年2月10日至2009年6月20日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09年6月21日起履行完毕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37.5元、执行费645.6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目前外出,下落不明,对上述债务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赖秋菊发现被执行人陈强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温泰民执字第3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邦远审判员  彭成庚审判员  欧卫忠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董景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