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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彬执恢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金麦虎与郭向海、王景科、韩联盟机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麦虎,郭向海,王景科,韩联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彬执恢字第00070号申请执行人金麦虎,男。被执行人郭向海,男。被执行人王景科,男。被执行人韩联盟,男。申请执行人金麦虎与被执行人郭向海、王景科、韩联盟机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1998)彬民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于1999年5月21日立案执行,同年6月2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同年7月3日之前给付申请人砖款4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委托乾县法院执行,查明三被执行人外出打工,地址不详,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09年12月27日申请执行人要求恢复执行,经乾县法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砖款4000元,利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1998)彬民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宝善审判员  杨彬志审判员  徐春宁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