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松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0-01-04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安徽省棉麻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加友房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棉麻有限责任公司,杨加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松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棉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加友,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本院于2009年3月28日作出(2008)松执字第21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加友座落在宿松县孚玉镇人民中路贸易中心大楼xxx室楼房一套,现因申请人安徽省棉麻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加友达成和解协议,并且申请人安徽省棉麻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宿松县人民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加友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加友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保国审判员 沈默升审判员 张海平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虞盛宏 来自: